成功案例分享

幸福的關鍵在自已,勇敢跨出第一步

結婚前我在服飾店擔任店員的工作,對於服飾業的經營有些許的了解,結婚後因為要照顧家庭和小孩,所以決定自己開店,因為身上沒有多餘的資金,在開店時使用的資金都是透過銀行貸款的方式來籌措,沒想到服飾店開業後生意卻不如預期,每個月帳上的數字結餘都呈現虧損狀態,自身的負債也如雪球般越滾越龐大,而為了維持服飾店的正常營運,於是開始使用信用卡和現金卡的預借現金功能來支撐店裡的開銷,開店這兩年來我的負債已經高達150萬,再也無力繼續負擔的狀況下,最後決定結束營業,進入職場尋找穩定的工作來償還我的債務。

面臨生存與償債之間的抉擇

結束服飾店之後,進入職場工作二年,每月固定的薪水收入僅3萬多元,無法完全負擔每月負債必需支出的金額,只好一直以卡養卡以債養債,勉強維持信用上的正常,而過度的信用擴張使得我每月要付給銀行的利息十分驚人,直到先生發生燙傷的意外,對我的生活無疑是雪上加霜,頓時不知該如何是好,醫生說先生必需要休養兩個月的時間,完全無法工作,此時心中第一個念頭是:「家裡的生活開銷該怎麼辦?先生的住院的費用還有我的負債,一個月加起來要繳6萬多元,我到底要拿什麼來償還?」實在是非不得已的情況下,我只好選擇直接與銀行談個別協商,協商方案一個月要繳3萬元,就在此時我的婆婆因為身體不適,告知我無法再幫忙帶小孩,為了照顧先生與小孩,還有身體不適的婆婆,在蠟燭兩頭燒的情況之下迫使我無法再繼續工作,更無法負擔每月要給銀行3萬元的月付金,最後逼不得己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基本開銷,我只好選擇先放棄繳款。

勇敢承擔,生命會為你找到出路

過了幾年直到女兒要上小學,我才又開始進入職場工作,在工作一段時間後,我接到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扣薪的訊息,頓時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,當時身邊周遭的朋友及同事都鼓勵著我,要勇敢去面對自己的債務問題,於是當下就撥了電話到OK忠訓國際,請他們專業的債務管理師協助我處理債務的問題,而OK忠訓國際的債務管理師給予我許多建議,因為對於債務的處理,我實在不知該如何著手,決定委託他們成為我辦理更生的諮詢顧問,因為我已經多年未繳款,所以在OK忠訓國際的債務管理師幫我確認負債的總額後,才驚覺幾年沒繳的債務已經從原本的150萬爆增到600多萬,天啊!這對我而言簡直是天文數字,我這輩子有可能還得完這些債務嗎?真的有機會讓我重新來過嗎?就在我徬徨無助時,OK忠訓國際專業的債務管理師告訴我,不用擔心!他們一定會陪伴在我身旁協助我,請我放心好好的工作,而債務的問題就交給他們OK忠訓國際為我開啟希望之門,我決定向法院聲請更生。

感謝這條路上幫助過我的每個人

申請更生時心裡總是忐忑不安,一直在想法院真的會讓我聲請成功嗎?如果申請沒過我該怎麼辦?面對這龐大的債務又該如何是好?還好有身邊的朋友和同事們總是會給予我加油及鼓勵,憑藉著這份力量支撐著我,就這樣在複雜的心情下,一年的時間很快的就過去,2011年2月我終於收到法院的裁決確認書,我的聲請更生通過了!

向法院聲請通過後我的首年月付金僅12,000元,而後七年的月付金是13,200元,償還債務的期間共8年,我看著確定證明書,想到這一年來內心的煎熬實在無法言語,淚水瞬間潰堤不受控制的一直流下,長久以來讓我無法喘息的債務終於找到了解決的出口,在得知法院裁決的這一刻內心的激動和萬分的感謝不知要如何形容,除了感謝一直在身旁支持我的朋友及同事,我最想要感謝的是OK忠訓國際的專業服務與時時刻刻站在客戶立場設想的同理心,這一年來在辦理更生過程中他們的陪伴和專業親切的諮詢,給了我很多的支持和鼓勵,讓我能夠安心的繼續工作,透過他們的協助後,我真的覺得OK忠訓國際是一個很棒的團隊,如果當初沒有透過他們的協助,現在我的更生聲請可能還無法順利聲請成功,在此我真的由衷的感謝這一路上幫助過我的每一個人。

分享是付出的開始,助人是最終的到達

經過這次的更生成功OK忠訓國際的債務管理師鼓勵我站出來,和大家分享我的故事,幫助一些和我一樣曾經陷入債務困境中的朋友,面對債務這一路的辛苦我都知道而我也走過來了,也請你們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處理自己的債務問題,只要秉持堅持到底的信念,相信您也會和我一樣有更生成功的機會,順利擺脫債務的問題,這樣才能讓自己有重新來過的機會迎向嶄新人生。

OK忠訓國際 債務清理條例,生命勇者現身說法









主文:

「台大宅王」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一案,一審判處張男無期徒刑;今(11)日二審,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張男有期徒刑21年6月、褫奪公權6年,全案判決理由全文如下。

三、 被告在前開事發1週前,即在與友人之臉書對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條文 話中,反覆訴說與A女間之相處情形、自己失落難過的心情,並表示願意付出任何代價挽回,甚至不計時間,等待復合之可能。此外,被告亦在訣別信中,大篇幅向A女傾訴心意,細述彼等相識、交往細節及日期,一再表示,對於過去交往時光之眷念,足見被告確實深受感情所困,難以自拔。

八、 綜合文獻理論所描述之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企圖行為之成因,包括被告過往之家暴受害經驗影響其與他人之依附關係, 目睹家暴之社會學習經驗,皆對於被告人格特質之養成具有重要關係,在針對導致被告行為模式之各種可調控因子進行介入時,精神治療或心理治療仍有修正被告未來行為模式之可能。

七、 經鑑定人綜合HCR- 20架構與結構式臨床判斷,暨被告過去並無傷害等行為紀錄,認被告暴力殺人之未來再犯之風險較低。

一、 被告於103年9月22日係基於將A女帶回原租屋處之意,趨前以手摟住A女肩膀,以持刀為由,恫嚇A女,阻其離去,妨害A女之行動自由,應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,原判決疏未審酌前情,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,即有未合。

四、 被告當街砍殺A女致其受有銳創傷47處,復於殺害A女後親吻A女下體之行為,雖屬駭人視聽。然此種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之行為,分為兩種:其一,經常發生在年紀較大者,當男性擔任照顧者,卻遭遇身體健康惡化、經濟困難等無法良好照顧其女性親密伴侶時,導致親密關係受到威脅時,該男性照顧者可能殺害其女性親密伴侶後自殺。其二,基於加害人對於被害親密伴侶之控制欲,若加害人具有憂鬱、情感上依賴,當其感受到親密伴侶關係受到威脅(來自於不忠、嫉妒、排斥或分手等),則可能誘發此種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之行為,本案被告情形即與後者類型符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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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被告就殺人罪部分,業與A女父母達成和解,並依約履行中,經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: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,對刑事審判部分,告訴人業已表明請法院依法審判外,別無其他意見,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與告訴人意見,作為該罪之量刑事由。

量刑審酌:

二、借款週轉 青年首次購屋貸款 被告下手殺害A女後,當場持刀自殘,造成自己頭皮、頸部 、四肢及軀多處切割傷,其在暴怒下,殺害A女後企圖自殺之行為,經鑑定認為以其行為模式、人格特質與相關鑑定資料,亦帶有悔恨情緒。



一、被告面對分手壓力,在2週的時間內,先後於日本旅遊期間,違反A女意願,強制性侵A女2次;等到返國並搬離A女租屋處後,復侵入A女住處,離開時又恐嚇A女,導致A女身心受創,惶惶不安,因而在友人協助下,另行尋覓租屋處所。詎料張彥文仍未能罷休,執著與A女當「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」之單方想法,在103年9月22日清晨,前往A女住處附近,欲使A女配合返回原租屋處,遭A女拒絕後,憤而殺害A女,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結果,並使A女家屬承受難以弭平之痛。

五、 A女致命傷口共有6處,另有41處大小不一之傷口,為典型之「過度殺戮」行為。而依目前實證研究資料認為,對於被殺者不必要或過度的身體傷害,其可能原因包括:(1)加害人具有嚴重之反社會人格特質;此類人士犯罪時,具有特定目的性,欠缺憐憫心,可能為了追求刺激或快感,而對於被害人使用各種凌虐手段。(2)個人暴怒之展現,只是導致暴怒原因不一而足。本案被告在與A女分手之前,自覺付出甚多,但遭A女輕忽,甚至感受到A女的排斥與厭惡,內心開始怒意之醞釀,並在日本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後,結合自責情緒,怒意仍持續累積,直到A女斷絕被告之網路聯繫,被告又觀察到A女由男性友人接送,終在最後欲與A女為親密行為(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)之願望遭A女抗拒而破壞後,做出暴怒之攻擊殺人舉動,並有過度殺戮行為。核其殺害A女之行為,應屬後者之暴怒展現,而非具有嚴重之反社會人格。

六、 被告係因人格特質、後天學習之被動攻擊行為模式,及以掌控、性基隆機車貸款人條件 幻想、暴力方式處理與A女之關急需現金 係,再加上其過去常以自殺面對生命之不順,因而犯下本案之罪。

原判決撤銷之理由:

原判決關於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、民國103年9月22日恐嚇危害安全罪、殺人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。張彥文犯強制罪,處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,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。又犯殺人罪,處有期徒刑15年,褫奪公權6年,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。被訴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,無罪。其他上訴駁回。

九、 被告已就殺人罪部分,於105年8月22日與A女父母以1,145萬元(不包含犯罪被害補償金所給付)成立和解,其中450萬元係當庭交付台灣銀行即期支票1紙,餘額695萬元,則自106年3月1日起,分695期,於每月1日以匯款方式給付1萬元,至全部付清為止。另就被害人補償金部分,則與參加和解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和解,並依和解內容於105年8月23日匯款60萬元、106年2月22日匯款58萬1,394元至中央銀行國庫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帳戶。

十、信用貸款遲繳 綜上,審酌被告前無刑事案件紀錄,素行非惡,並斟酌上開事由,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,犯罪時所受刺激、犯罪手段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、品行、與A女關係、犯罪所生危害暨其犯後供認錯誤,並在家人援助之情形下,極力與A女父母就殺死A女之損害賠償部分,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,就被告犯強制罪部分,判處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以1,000折算1日;犯殺人罪部分,判處有期徒刑15年,並依其犯罪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,爰予宣告褫奪公權6年。

三、 被告被訴妨害秘密罪部分,其行為與犯罪結果地均在我國領域外(日本國大阪府大阪市),且所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,亦非刑法第5條、第6條列舉之罪,且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是其行為應屬不罰,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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